镇建价协[2013]5号文件镇江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镇江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版以镇建价协[2013]5号文件印发,旨在充分发挥工程造价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完善专家委员会的制度。

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

镇建价协[2013]5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工程造价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完善专家委员会的制度,加强对专家委员的管理,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经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 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工程造价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造价专家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根据《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设立专家委员会,并组织领导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多专业综合优势,为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工程项目造价论证、咨询和其他专业技术服务,推动我市工程造价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应坚持科学严谨、求实创新、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一)参与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以及重大课题的选题或论证;
  • (二)了解、掌握和研究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 (三)积极提供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的基础资料,参与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工作;
  • (四)参与和协助对疑难复杂、影响面大的工程造价的咨询和争议事项的调解工作;
  • (五)参与行业内有关科研课题研究及优秀造价咨询成果、优秀论文、优秀会员的评审、评比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 (六)开展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学术研究,配合市协会开展学术交流、业务研讨、举办专业学术讲座,推动行业进步和发展;
  • (七)承担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大专院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造价咨询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资深专业人员组成。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组成。主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一)研究部署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 (二)接受市造价管理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对有关工程造价重大疑难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 (三)决定专家委员会内设机构的调整及成员增补或解聘、除名等事项;
  •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小组,各专业组组长由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 (一)拥护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心于社会服务和工程造价事业;
  • (二)熟悉和掌握国家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法规,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三)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中级以上造价员资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管理工作满10年;
  • (四)身体健康,不超过70周岁,能胜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3年。期满可续聘。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期动态管理。根据发展需要和委员人数变化情况进行增补。增补委员候选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同一专业3名专家委员会委员联合推荐,报请主任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确定。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辞聘与解聘

  • (一)自愿向本协会提出书面辞聘申请,并交回聘书。
  •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二次未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或不接受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辞聘。
  • (三)不履行专家委员义务或未经授权以专家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并报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予以解聘。
  •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或有严重过失者,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并报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予以除名,不再聘任。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 (一)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 (二)在参与有关咨询任务的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 (三)有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 (四)优先或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研讨及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承担的义务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信息,提出研究、解决有关工程造价疑难问题的建议。
  • (四)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专项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交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讨工作计划等。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部份专家参加的专题会议。各专业小组可自主组织有关专业活动,活动计划及活动情况应及时报送主任委员会和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委员活动或召开会议所形成的研讨、评审和论证意见等,一般应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并由2/3以上参会委员签名确认,方可报送。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参与决策咨询和评审等活动中应严格组织纪律,保守相关秘密。不得超越有关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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