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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版以镇建价协[2013]5号文件印发,旨在充分发挥工程造价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完善专家委员会的制度。
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
镇建价协[2013]5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工程造价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完善专家委员会的制度,加强对专家委员的管理,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经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工程造价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造价专家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根据《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设立专家委员会,并组织领导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多专业综合优势,为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工程项目造价论证、咨询和其他专业技术服务,推动我市工程造价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应坚持科学严谨、求实创新、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大专院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造价咨询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资深专业人员组成。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组成。主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小组,各专业组组长由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3年。期满可续聘。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期动态管理。根据发展需要和委员人数变化情况进行增补。增补委员候选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同一专业3名专家委员会委员联合推荐,报请主任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确定。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辞聘与解聘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交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讨工作计划等。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部份专家参加的专题会议。各专业小组可自主组织有关专业活动,活动计划及活动情况应及时报送主任委员会和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委员活动或召开会议所形成的研讨、评审和论证意见等,一般应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并由2/3以上参会委员签名确认,方可报送。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参与决策咨询和评审等活动中应严格组织纪律,保守相关秘密。不得超越有关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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