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字[2014]4号文件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南京住建委发文宁建规字﹝2014﹞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管理办法共16条,包括专家库成员义务、专家库成员权利等。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宁建规字[2014]4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专家库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专家库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统一管理,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成员的建立、发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按照“自愿、择优、公开、流动”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二年调整一次,根据造价管理工作需要,适时优化。

第五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 (一)土建专业;
  • (二)市政专业;
  • (三)城市轨道交通专业;
  • (四)安装专业;
  • (五)装饰专业; 
  • (六)园林绿化专业;
  • (七)仿古建筑专业。
  • 符合上述多个专业条件的专家可同时兼任。

第六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理论水平高;
  •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从事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 (三)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 (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规模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或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七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入库程序如下:

  •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库专家申请表》;
  • (二)单位推荐材料一份(推荐材料不超过200字,包括该专家的专业特长、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
  • (三)申请人向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学历证书、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业绩材料及所获奖励情况;
  • (四)隶属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和溧水区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由各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五)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后在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http://www.njszj.cn)上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六)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发布专家库成员名单并报市住建委备案;
  • (七)专家库成员名单一经确定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凡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即给予除名。

第八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建设工程造价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新鲜资讯和工作建议;
  • (二)参与研究和制定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及相关专业课题研讨,加强学术交流,促进行业内的沟通与联系,推动行业进步和发展;
  • (三)参与有关定额、计价依据修编的研究工作,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编制定额的基础资料;
  • (四)参与工程项目的计价控制,重点为本市国有投资项目计价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 (五)参与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及质量的评审工作; 
  • (六)参与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
  • (七)参与工程造价行业内有关成果质量、信用评价的论证工作;
  • (八)参与工程造价优秀论文、工程造价案例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 (九)参与对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 (一)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 (二)在参与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计价活动中,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明确的专家论证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 (三)在遭受与计价活动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 (四)可适当领取计价活动工作补贴;
  • (五)可自愿退出工程造价专家库。

第十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计价规范及本专家库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 (二)积极参加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各项计价活动;
  • (三)在计价活动中认真负责,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在专家组形成的行为报告上签字,对报告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四)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工程造价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新工艺推广和运用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计价活动时,凡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造价咨询等单位人员,应严格实行回避原则,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计价活动。

第十二条 参与计价活动的专家组成员应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由全体专家推荐其中一人担任组长,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计价活动。

参加计价活动的专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专家库中按相关专业分类要求选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三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专家的计价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公布:

  • (一)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 (二)所签署的计价成果报告存在严重问题,造成国有资金流失的;
  • (三)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超过2次的;
  • (四)违背职业道德,收受相关单位的财物或好处经查实的;
  • (五)个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四条 未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许可,专家库成员不得以专家库成员名义组织和参加任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并给予除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库专家申请表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宁建规字[2014]4号文件信息请关注相关网站!

与宁建规字-2014-4号文件相关的资料推荐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管理实施细则 | 宁建价字[2018]42号 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 宁建价字[2020]49号 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管理实施细则 | 宁建价字[2018]46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 宁建价字[2016]21号 南京规范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事项 | 宁建价字[2015]31号 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 宁建价协字(2011)04号 南京市一次性补充定额编制实施细则 | 宁建价字[2014]33号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 宁建价字[2014]34号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 合造价[2017]4号 扬州调整聘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专家库 | 扬建价[2017]3号 宿迁成立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库 | 宿建发[2013]226号 苏州市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库成员管理办法 | 苏建价便[2009]11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 皖价协[2018]8号 浙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争议调解专家管理办法 | 浙建站督[2017]48号 徐州市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 徐建价[2012]2号 宿迁成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委员会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认定权利义务管理细则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