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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以皖价协[2018]8号文件下发,该皖价协[2018]8号文件发布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共20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文件
皖价协[2018]8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造价协会: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经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各市造价(定额)站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造价事业改革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我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理论和技术研究、工程造价咨询、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围绕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和咨询市场发展,积极发挥专家专业咨询作用,提供专家智力支持。
第四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省价协)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四年换届一次,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专家会议。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分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省价协设立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或专业委员会推荐,由省价协批准后录入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省价协从专家库的专家中选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聘专家委员,同时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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