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以皖价协[2018]8号文件下发,该皖价协[2018]8号文件发布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共20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文件

皖价协[2018]8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造价协会: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经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2018年5月21日

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各市造价(定额)站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造价事业改革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我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理论和技术研究、工程造价咨询、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围绕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和咨询市场发展,积极发挥专家专业咨询作用,提供专家智力支持。

第四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省价协)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宣传、贯彻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规,参与全省工程造价法规、标准、依据及规范的制订,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 (二)参与工程造价学术交流、研讨,组织学术讲座、论坛,开展专业课题研究;
  • (三)研究和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 (四)协助管理部门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建设,推进全省造价信息化发展;
  • (五)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专业教育培训;
  • (六)参与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 (七)承担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职责:

  • (一)领导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 (二)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
  • (三)检查、监督专家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四)代表专家委员会签署研究成果及有关文件等。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 (一)协助主任落实专家委员会决议;
  • (二)负责对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计划落实、管理和考评;
  • (三)负责对专家的测评;
  • (四)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相关会议;
  • (五)组织专家开展调研和交流;
  •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四年换届一次,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专家会议。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分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职责:

  • (一)根据专业委员会职能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
  • (二)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
  • (三)组织专家完成具体工作;
  • (四)推荐本专业委员会专家人选。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 专家的产生和委员的聘任

第十三条 省价协设立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或专业委员会推荐,由省价协批准后录入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 (一)省价协个人会员;
  •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爱工程造价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三)具备较高的工程造价理论造诣,拥有丰富的工程造价管理、实践、教学或信息服务等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 (五)从事工程造价行业或相关工作满 10 年以上;
  • (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省价协从专家库的专家中选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聘专家委员,同时取消专家资格:

  •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执业过程中有严重过失的;
  • (二)三次无故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或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专家活动;
  • (三)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 (一)享有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荣誉和称号;
  • (二)向专家委员会工作建言献策;
  • (三)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发表个人意见和见解;
  • (四)享有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及相关信息,对其研究成果有署名权;
  • (五)按照有关规定可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 (六)享有被聘任或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 (二)维护专家委员会的社会形象及行业信誉,接受社会监督;
  • (三)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有关活动,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 (四)向专家委员会提供行业相关资料及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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