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建价协[2016]23号文件镇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自律综合考评办法

镇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自律综合考评办法以镇建价协[2016]23号文件印发,出台镇建价协[2016]23号文件旨在推进镇江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建设。

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

镇建价协[2016]23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自律综合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推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在2015年全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自律综合考评实践及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印发的《镇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业诚信自律综合考评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印发施行。

附:镇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自律综合考评办法(修订)

  • 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2016年12月8日
  • 抄报:镇江市住建局、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抄送: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镇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自律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诚信自律行为,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引导造价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良性循环,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不含暂定乙级)且为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外地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设立且为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造价协会”)负责对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业诚信自律综合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自律综合考评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咨询企业应积极主动地配合行业协会进行综合考评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自律综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企业资信条件、内部管理、质量控制、经营业绩、行业责任和诚信建设。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自律综合考评评分依据:

  • (一)《镇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自律综合考评得分表》(见附件);
  •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专项检查通报、公告、表彰、奖励决定等文书;
  •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自律综合考评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80分)和增分(20分)两部分组成。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基本要求按标准扣减基本分,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值为限;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增分不得超过本项增分限额。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综合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含)~85分的为良好;65(含)~75分为合格 ;60(含)~65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市造价协会在每年第一季度对咨询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在镇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考评工作以分支机构为主体独立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自律综合考评的工作程序为:

  • (一)市造价协会发出综合考评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到造价协会;
  • (二)市造价协会组织考评小组对造价咨询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到咨询企业现场随机抽取考核年度内完成并已出具咨询报告书的工程项目档案进行核实、打分;
  • (三)考评结果需经考评小组全体人员签字和参评企业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认可;
  • (四)市造价协会将考评结果按照综合得分排序在“镇江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 考评小组一般不少于三人,并至少有一名造价工程师。参加考评小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有失公正的,取消其考评小组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的应用

  • (一)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造价协会将颁发“镇江市优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证书,着力向市场推介,并推荐参加各类评优活动;排名末位的企业将提请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差别化监管;对不合格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通报及建议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注销资质等处罚。
  • (二)综合考评结果呈报镇江市住建局和江苏省造价管理总站、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同时抄送市财政、审计、司法等相关部门,作为政府预选承包商(造价咨询)报名、入库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自律综合考评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咨询企业应积极主动地配合行业协会进行综合考评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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