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经2014年12月16 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该章程共四十八条,含协会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工程造价的科研、教育、管理、建设、勘查、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等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中充分发挥本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址:  长春市同志街90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相关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及行业标准的制订;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等活动,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机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造价先进单位会员、优秀个人会员及优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评选和推介等活动;

三、发挥专业密集优势,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探讨不同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模式、计价改革、行业发展、行为自律规范等理论和实践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行业的运用与推广;

四、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批准,组织会员参与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依法进行有关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组织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培训、考试、注册及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编辑出版《吉林建设工程造价》期刊和有关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资料等;

五、开展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兄弟省市工程造价协会、国内外工程造价行业的友好往来与协作,推广工程造价行业的先进经验,努力提高行业自主创新的能力;

六、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的关系,受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对违规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建议和诉求,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完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委托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在工程造价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
  •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 (五)        决定终止事宜;
  •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在工程造价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部门、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 (二) 有关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 (三) 政府资助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经费;
  •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6 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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