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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于2010年5月以苏建价协(2010)08号和苏建招协(2010)01号文件印发,旨在规范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活动。
江苏工程造价协会 江苏工程招投标协会文件
苏建价协(2010)08号苏建招协(2010)0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活动,营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受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委托,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现予印发,供你们在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时参考。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活动,营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造价咨询人的,应执行本规则。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六条 招标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招标:
第七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文件应参照本规则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定。招标文件的工本费一般不超过300元。
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也可采用价格单因素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参照本规则附件二《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分细则》制定。
第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密封后盖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需更正和补充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文件同样的签署和密封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或公证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评标专家应从省工程造价咨询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五条 评标程序: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并按规定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保留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按投标人得分排序推荐一至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天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或省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损失。投标人在开标后自行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并应当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文)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和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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