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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于2011年6月以苏建价协(2011)12号文件发布,办法旨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
苏建价协(2011)1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执业质量,我协会制订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施行。
附件: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抄送:住建部标准定额司、省住建厅、中价协,省造价管理总站,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执业质量,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外分支机构)星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下,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价机构),在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具体考评工作。
第五条 “星级”从业人员是指在造价咨询行业中工作业绩、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表现突出,经省级行业协会评定为“星级”造价师或造价员。被评为 “星级”的造价师或造价员,则个人信用状况优良。
第六条 申请星级从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七条 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方法考评。原则上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者为“星级”造价工程师或“星级”造价员。
第八条 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工作业绩、综合素质、咨询成果质量、社会信誉和获奖情况五个方面。工作业绩主要考核近三年内从业人员平均完成的年产值(即本人为企业创造的收入);综合素质主要考核从业人员基本素质、业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业务理论水平及爱岗敬业精神等;咨询成果质量主要考核从业人员完成工作的规范性、数据完整性及准确性等;社会信誉主要考核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及社会满意度;获奖情况是指良好行为中的各类奖励获得情况。
第十条 从业人员星级信用评价依据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咨询成果文件包括:编制或审核工程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鉴定等的成果报告及附件。
第十二条 个人工作业绩的考核以网上登记的咨询项目个人业绩为准,合作完成的项目由咨询企业按完成项目的营业收入和每人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比例综合考虑合理分摊给咨询人员。社会信誉部分的得分,采用所在咨询企业客户调查的结果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证明及考评座谈调查结果综合打分。
第十三条 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具体程序为:
第十四条 在评价过程中,发现企业在初评中为申请星级从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将取消该企业所有申请人员的星级评价资格,同时给予该企业通报批评,且企业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AA级。
第十五条 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期内发现存在未被记录的不良行为或与申报材料不符的情形,则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取消称号或重新评价。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取消“星级”造价师或造价员称号。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星级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各省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制订非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江苏省工程造价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申请表(略)
附件2:江苏省工程造价星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及打分表(略)
附件3: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录表(略)
附件4: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及影响时限(略)
附件5:客户满意度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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