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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后于2014年以苏建价协(2014)10号文件发布,该10号文发布信用评价办法旨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
江苏工程造价协会 江苏工程造价总站文件
苏建价协(2014)1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建价(2008)5号】和2009年、2012年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践,省造价管理总站与省造价管理协会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现将第二次修订后的评价办法印发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对原评价办法进行修订,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从业活动、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发布、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组织信用评价申报和考评,评价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审定。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负责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信用评价范围:
第六条 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AAAA 、AAAA、 AAA、 AA、 A五个等级。信用等级原则上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打分结合考核比例给予确定,70分以下原则上不能高于3A等级。
第七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70分)和增分(30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评比项不满足要求的,评比时按项减分,每一评比项的减分不得超过本项减分限额;增分评比项符合要求的,评比时按项加分,每一评比项的增分不得超过本项增分限额。
第八条 信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下一评价期。在评价期内未申请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可以在下一个评价期的第一年度申请补评,补评程序同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九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反映企业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信用记录及其他与信用行为的有关数据、资料。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 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本省造价咨询企业(即母公司)的评价工作,按照母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评价,综合评定。母公司最终得分为母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评价得分加权计算,其中母公司有一个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占10%、母公司占90%;母公司有二个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占15%、母公司占85%;母公司有三个及以上的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占20%、母公司占80%,母公司最终得分=母公司评价得分*(90%、85%、80%)+∑n分支机构评价得分/n*(10%、15%、20%)。
母公司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其分支机构必须参加同期信用评价。
分支机构申请信用等级评价,由分支机构注册地按照评价标准给予独立评价,并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分立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程序为:
第十四条 省市信用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不少于2 人。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会同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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