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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房建市政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于2004年7月印发,全称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法(2004)229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
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程的新要求,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计价规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在适用本规则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编制要求,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和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智能化评标系统数据标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软件。
第四条 招标人需要设定标底的,标底的编制和设定应当以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任务的通常条件为基础,综合考虑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市场供求状况、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等因素,并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用于说明设定标底所依据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
招标人可以按照标底编制的原则设定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三天以前予以公布。
第五条 招标人设定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以低于招标人设定的一定幅度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有效性的基准价,或者按照投标总价与标底总价的偏离幅度进行评分的,属于将标底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应当采用《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格式。
标底和投标文件中的"标底总价"或者"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要求采用书面方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及其他反映组价和分析的数据要求采用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 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电子文本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者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原始电子文本应当密封保存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
第八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评估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方法,还可以针对国有资金项目的特点,按照公平、科学,有利于鼓励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原则,调整本规则及附件《综合评分评估法示范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中的有关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价格变动标准,公布适用于本地区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性评标方法和标准。调整的内容应当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分评估法的,可以选择部分或者全部评价指标,并遵循公平、科学,有利于鼓励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原则,确定各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具体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评标标准和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 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清标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标人也可以另行组建清标工作组负责清标。
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或者邀请熟悉招标工程项目情况和招标投标程序、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组成,招标人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
清标工作组人员的具体数量视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清标工作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工作原则、评标保密和回避等的规定。
第十三条 清标工作组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评标的实际需要,编制评标工作所需要的各种表格。
第十四条 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过高或者过低的投标价格的具体标准。设定标准的方法有:
第十六条 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清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力求全面,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
清标情况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清标工作组应当予以补充和纠正。清标工作组成员拒绝纠正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遗漏或者错误的内容由评标委员会予以补充和纠正。清标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和严重歪曲事实行为的,视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组建。
第十九条 在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二十一条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澄清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地反映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第二十二条 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计算错误,按照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的原则进行修正。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改变或者遗漏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暂定的价格或者费用、材料规格或者型号等特殊要求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补正。投标文件改变属于投标人代收代缴性质的各种税、基金或者行政规费的标准,或者遗漏相关内容的,按照规定的计税、计费标准进行补正。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投标人拒绝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五条 对列出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与下列相应价格中的最高价之间的价差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或者单项费用差: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公布的信息指导价;
(二)所有投标人相应投标价格中的最高价。
所有合价差和单项费用差的总计金额大于投标文件列明的利润总额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格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
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第二十七条 初步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得进行详细评审。
在详细评审阶段,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当以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价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总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评审不少于三份投标文件。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或者"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清标情况报告和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并抄送监督机构。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补充或纠正。招标投标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拆,监督机构认为需要重新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要求重新评标。
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进行补充、纠正或者重新评标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补充、纠正和评标。
第三十二条 枰标过程中,数据和评分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均保留俩位小数,小数点后的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中的"投标价格"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单项费用金额、"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单项费用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
本规则中的"单价金额"是指投标价格中的综合单价或者单项费用金额。
本规则中的"国有奖金项目"是指使用国有奖金全额投资、使用国有奖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试行后,以前省建设厅所发文件中关于评标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省建设厅可以根据各地试行的情况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调整,修改本规则。
附件:
综合评分评估法示范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投标报价(不低于70分)
说明:
二、施工组织设计(不高于20分)
说明:
三、投标报价合理性(不高于4分)
说明:
四、投标人经历及业绩(不高于10分)
说明: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经历及业绩证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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