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造价发[2010]100号文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强管理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强管理文件川建造价发[2010]100号于2010年3月印发,该100号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六方面加强管理,包括证书和内部制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川建造价发[2010]100号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2009年7月1日至8月7日,省建设厅对在我省境内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印发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情况的通告”(四川省建设厅通告第89号),要求存在问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进行整改。根据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事项的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在自变更确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变更事项。甲级企业按照《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函[2006]55号)的规定办理资质证书的有关变更事项,乙级(含乙级暂定)企业参照该《通知》的规定办理资质证书的有关变更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监督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企业必须依法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拒绝办理本企业注册造价人员变更注册关系的,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09号)的规定,记录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按照行业自律公约,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行业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按照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成果文件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对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或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和咨询收费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咨询业务时,必须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的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咨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应到工程所在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凡未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其业绩和咨询收入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和延续的依据,并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09号)的规定,记录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的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09号)的规定,记录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五、加强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入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按照《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川建发[2006]101号)的规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并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凡未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完成备案手续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在川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备案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动态管理

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跟踪管理,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其相应资质标准时,将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能承接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逾期仍不符合其相应资质标准的,将依法降低或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省外企业需重新申请入川备案。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   管理   通知
  •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3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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