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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负面清单(试行)版于2019年4月以苏建价函[2019]7号文件发布,7号文件要求江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就服务负面清单反馈意见。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苏建价函[2019]7号
关于征求《关于发布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管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号文),加强造价行业自律,更好地指导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社会提供优质造价咨询服务,2018年,我站委托常州市造价处开展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负面清单》的课题研究,现将《关于发布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造价咨询企业认真研究,并将修改意见建议于4月20日前反馈至省造价管理总站。
联系人:毛薇 电话:025-51868985
邮箱:2421678832@qq.com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负面清单(试行)
序号 | 服务阶段 | 服务内容 | 禁止项 | 备注 |
1 | 造价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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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与委托方不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咨询合同)或先开展咨询服务后再签订咨询合同。除造价鉴定服务外,推荐使用住建部或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2、如需增加辅助(补充)条款,辅助(补充)条款必须是对等的,禁止签订只针对一方的倾向性条款;禁止签订增加超出咨询企业业务范围或业务能力的条款。 3、禁止与委托方或咨询服务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咨询服务人员参与该项目的咨询服务。 4、咨询合同中的咨询服务起止时间应写明具体时间,禁止使用如“项目开始”、“委托方资料齐全后”、“项目结束”或“验收合格后”等模糊用词确定咨询服务的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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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资决策阶段 | 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
1、禁止在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的情况下编制投资估算。 2、禁止使用个人主观判断数据作为编制投资估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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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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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
1、单独接受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委托时,禁止本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人员或咨询企业参与。 2、咨询企业应配合设计单位或决策单位进行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方面的投资估算工作,但不得参与设计单位或决策单位的决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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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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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 |
1、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必须保证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以动态分析为主的原则。禁止“定量不清”、“定性不准”、“静态不静”、“动态不动”现象发生。 2、项目不分规模大小均应进行盈利能力分析、清偿能力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禁止有选择地进行盈利能力分析、清偿能力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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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设计阶段 | 编制建设工程概算 |
1、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作为依据编制建设工程概算。 2、禁止使用个人主观判断数据作为编制投资估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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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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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建设工程概算 |
1、单独接受审核建设工程概算委托时,禁止本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概算人员或咨询企业参与。 2、审核设计概算或调整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应审核设计概算编制内容与要求的一致性、费用项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合理性,不得有缺漏项情况。 3、如发现有缺漏项情况,咨询企业应要求委托方重新设计或补充设计,禁止咨询企业自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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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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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工程预算 |
1、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依据编制建设工程预算。 2、禁止编制建设工程预算超出已批准的设计概算投资范围。 3、禁止使用个人主观判断的主要材料价格数据作为依据编制建设工程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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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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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建设工程预算 | 单独接受审核建设工程预算委托时,禁止本项目编制建设工程预算人员或咨询企业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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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 | 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编制与审核 |
1、禁止制定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招标文件。 2、禁止制定带有倾向性、引导性条款的招标文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3、制定招标规则应思路清晰、用词准确,具备可操作性,不得使用可能使投标人误解的词语。 4、接受水务、电力、燃气、通讯等专业部门招标代理委托时,应按相同标准原则,禁止制定差别性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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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编制工程量清单 |
1、禁止按未经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图不完整编制工程量清单。 2、禁止在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编制工程量清单。 3、清单特征描述必须清晰全面,禁止清单特征与施工图设计描述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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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
1、禁止采用无依据或无可靠来源的计价要素价格信息编制招标控制价。 2、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禁止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可竞争的措施费用、规费及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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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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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工程量清单 | 单独接受审核工程量清单委托时,禁止本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人员或咨询企业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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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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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 单独接受审核招标控制价委托时,禁止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人员或咨询企业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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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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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分析 | 仅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关报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禁止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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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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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审查经济标 | 禁止承担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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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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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 |
1、咨询企业可以参与建设方与施工方的施工合同谈判,提出建议,但禁止在施工合同上签字。 2、禁止咨询企业在参与合同谈判中为建设方或施工方提供决策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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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工程施工阶段 | 分析合同价款(中标人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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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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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
1、工程预付款拨付时间和金额应按合同双方约定执行。禁止咨询企业随意更改工程预付款拨付时间和金额。 2、如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计算错误以及变更出现的工程量增减,在确定本期应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向建设方反映并提出建议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禁止咨询企业自行处置上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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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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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 |
1、禁止咨询企业接受无正当理由或无效证据的索赔申请。 2、咨询企业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后完成审核,禁止咨询企业接受事后索赔申请。 3、咨询企业可以就索赔价款向建设方提出建议,但禁止咨询企业自行决定索赔价款。 4、咨询企业仅对工程变更费用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禁止咨询企业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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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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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工程价款调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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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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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 | 1、咨询企业可协助建设方进行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但不得代替建设方确定专业工程或材料设备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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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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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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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工程竣工阶段 | 编制审核工程竣工结算书 |
1、禁止咨询企业接受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结算审核咨询服务。 2、工程结算审定表为咨询企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过程性文件,禁止咨询企业将过程性文件作为结果性文件使用。 3、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法,禁止采用重点审核法、抽样审核法或类比审核法进行审核。 4、工程竣工结算的成果文件应得到建设方、施工方等相关方的共同认可,如非正常原因不能共同认可时,咨询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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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造价咨询其它业务 | 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 | 按鉴定及仲裁有关要求与委托方协商后开展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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