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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造价处发文宁建价字〔2014〕34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及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和投诉处理出台了实施细则。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宁建价字[2014]34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及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省市执行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及投诉处理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及投诉处理。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该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及投诉处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五条 市造价处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查的程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njszj.cn/)“招标控制价备查”模块的相应入口登录,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申报单”中相关信息,检查无误后点击“申报”,申报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备查备案表》,打印表格。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后的3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市造价处计价管理科办理备查:
(三)对所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的,计价管理科办理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出具《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收件单》,将所提交的资料存档;对所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即一次性告知提交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条 市造价处办理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的程序:
第九条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第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市造价处重新办理备查。
第十一条 市造价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职业行为、成果质量的监督,每季度选取部分已备查的招标控制价进行质量抽查,对抽查情况在《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质量抽查记录表》(附件3)中予以记录,并将抽查情况在网上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出现以下情况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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