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价字[2014]34号文件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造价处发文宁建价字〔2014〕34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及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和投诉处理出台了实施细则。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宁建价字[2014]34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及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省市执行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及投诉处理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及投诉处理。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该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及投诉处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五条 市造价处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查的程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njszj.cn/)“招标控制价备查”模块的相应入口登录,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申报单”中相关信息,检查无误后点击“申报”,申报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备查备案表》,打印表格。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后的3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市造价处计价管理科办理备查:

  • 1、《备查备案表》(盖章);
  • 2、招标文件封面(盖章);
  • 3、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盖章);
  • 4、招标控制价扉页(盖章);
  • 5、电子光盘,包括:招标文件、答疑或澄清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含综合单价分析表等清单的组成)。

(三)对所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的,计价管理科办理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出具《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收件单》,将所提交的资料存档;对所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即一次性告知提交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二)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 (三)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资料;
  • (四)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第八条 市造价处办理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的程序:

  • (一)投诉人持书面投诉书到市造价处综合科,由综合科专人负责接待,接受投诉书后,出具《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投诉收件单》(附件1)。
  • (二)综合科受理后于当日将投诉材料移交计价管理科负责人,计价管理科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投诉受理意见书》(附件2),并在结束审查后1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 对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投诉书提交时间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不予受理。
  • (三)投诉受理后,计价管理科负责人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投诉处理小组,对该工程招标控制价立即进行复查。对于情况复杂的工程,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与该工程有关的专家应当回避。
  • (四)投诉处理小组应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到场,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做好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各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 (五)投诉处理小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报处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复查结束后,应作出书面结论,经处领导批准后,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 (六)计价管理科招标控制价备查人员负责对投诉及处理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存档。

第九条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第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市造价处重新办理备查。

第十一条 市造价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职业行为、成果质量的监督,每季度选取部分已备查的招标控制价进行质量抽查,对抽查情况在《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质量抽查记录表》(附件3)中予以记录,并将抽查情况在网上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出现以下情况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 (一)在质量抽查中发现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违反国家、省、市及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的
  • (二)被投诉的招标控制价,经复查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的。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 1.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投诉收件单
  • 2. 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投诉受理意见书
  • 3. 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质量抽查记录表
  •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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