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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造价协会发文宁建价协字(201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行业自律公约包括自律守则、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
宁建价协字(2011)04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的秩序,制止和惩戒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不正当执业行为,保障本行业各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倡导“诚信服务、敬业奉献、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特制定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部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是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行为准则。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外埠来宁备案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均可以自愿签署并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签约企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政策,严格执行计价规范, 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共同维护行业自律公约,积极推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条 自觉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开展业务获取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关的活动。不干预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选择,不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垄断一个行业、部门、地区、单位的业务。
第六条 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不诋毁、诽谤同行,不窃取同行的商业机密,不抄袭、盗用同行的咨询成果。
第七条 严格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八条 自觉遵守咨询成果质量控制规定,坚持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在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中,误差率控制在±3%范围内。
第九条 自觉遵守省、市各相关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价格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严禁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不正当的费用。竞争性收费不得低于相关收费标准的低限,否则,视为不当竞争。
第十条 签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聘用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维护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签约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在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时,原聘用企业应出具离职证明。新聘用企业也应要求应聘人员提供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得使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 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二、义务:
第十二条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凡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一次性交纳5000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如遇签约单位因合并、撤销或退出的,经查无违约行为的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违约行为,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受到相应的惩戒。
第十四条 凡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违约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的轻重,经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后,分别给予以下惩戒: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记录不良行为(与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咨询企业评优活动挂钩)、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告。当签约企业因一次违约受到惩戒,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违约企业应按上述金额及时足额补足。扣除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行业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行业惩戒无效的或已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提请政府相关部门以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和相关部门联合禁止政府投资项目的参与、清出本市市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严格遵守本公约的,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订,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为保证《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有效适用,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三分之一以上签约单位提议,并经超过半数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参与《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于2011年5月20日生效,并由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签约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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