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共计二十一条,抽取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所确认的所有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数据库,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凡四川省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项目必须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确定评标专家。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所确认的所有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

第二条 网络终端必须配置有计算机、打印机、Internet等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有在相对封闭的房间进行评标专家抽取的条件。

第三条 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在开标时进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抽取,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提供批准手续,否则任何网络终端不得提前进行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四条 网络终端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评标专家的确定。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或者按职责分工分别在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各市、州、县监督管理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在其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第五条 网络终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人员必须到场,并出具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网络终端方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特殊情况下,未经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网络终端不得接受其他形式委托办理。

第六条 网络终端应查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复文件、经办人身份证、监督人员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是否齐全、真实,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对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查验招标人出具的委托合同(留复印件)。手续材料不全的,不得办理专家抽取。

第七条 评标专家抽取全过程应在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人员监督下进行。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部门、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如无监督人员到场,不得抽取专家。

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不得作为监督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评标专家抽取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八条 网络终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不得收取费用。网络终端产生的通讯、办公等费用应纳入当地政府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九条 网络终端应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如实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网络终端应坚持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原则,除因特殊原因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确定或变更抽取条件外,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要求。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要求指定或排斥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等行为,经多次劝阻无效,网络终端可终止专家抽取,并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网络终端凡按规定随机确定出的评标专家,除评标专家自身的原因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否则评标无效。

参加同一项目的评标专家,如所在单位相同的,原则上只能确定一名。同一评标专家在同一项目中只能参加一次评标工作(多个不同标段且数量较多的同一个项目,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 网络终端应使用标准用语现场对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通知,负责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集合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如抽取的评标专家确因故无法参与评标,可再次抽取直至符合确定的人数。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的专家,网络终端应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违规记录表》书面告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违规专家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网络终端对已确定的评标专家,根据评标专家的要求可以发出《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出席通知书》。

第十四条 网络终端完成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后,应打印《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监督人员、操作人共同签字确认。该表必须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现场交由负责本次评标专家抽取的监督人员保管,并将该表上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抽取应按照先到先抽取的原则,不得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网络终端应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使用敬语、耐心服务。

第十七条 网络终端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随意变更操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人员变更必须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培训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十九条 网络终端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终端抽取资格。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网络终端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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