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造价[2017]4号文件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以合造价[2017]4号文件印发,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专家库队伍建设和管理。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合造价[2017]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专家管理,完善专家论证和咨询制度,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行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11〕15 号)的规定,我站制定了《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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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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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4 月 24 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专家库队伍建设和管理,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造价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建立、发布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按照“自愿、择优、公开、流动”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造价管理工作需要,适时优化,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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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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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饰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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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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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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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园林绿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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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轨道交通专业。
符合上述多个专业条件的专家可兼任,但不超过 2 个专业。
第六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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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无从业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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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体健康,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且从事造价工作 5 年以上或者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并且从事造价工作 7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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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三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3 项中型以上(建筑、装饰专业类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安装专业类工程造价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园林绿化专业类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轨道、市政专业类工程造价在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规模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或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造价实践经验。
第七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入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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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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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所在单位附推荐材料一份(不超过 200 字,包括该专家的专业特长、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等),并在上表签署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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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单位推荐材料,以及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及所获奖励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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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注册地为巢湖市的,应首先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由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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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后在合肥建设网(网址: http://www.hfjs.gov.cn)上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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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发布专家库成员名单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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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家库成员名单一经确定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机制,对专家库成员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给予除名。
第八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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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建设工程造价行业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资讯和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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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研究和制定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及相关专业课题研讨,加强学术交流,促进行业内的沟通与联系,推动行业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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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有关定额、计价依据修编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测算等研究工作,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编制定额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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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工程项目的计价控制,重点为本市国有投资项目计价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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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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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质量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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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参与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的交流培训工作。
第九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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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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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活动中,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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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遭受与所参加活动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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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适当领取参加活动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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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自愿退出工程造价专家库。
第十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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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计价规范及本专家库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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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参加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检查、评审、修编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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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各类活动中认真负责,提出明确意见。在专家组形成的行为报告上签字,对报告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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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工程造价相关专业的资讯和信息,提出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新工艺推广和运用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抽取专家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活动时,与被检查单位和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检查活动。
第十二条 参与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活动的专家组成员应由 2 人及以上的人员组成,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工作人员牵头组织开展检查活动。
参加检查活动的专家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专家库中按相关专业分类随机选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和不定期对专家参与的各项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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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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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不能客观公正履行检查职责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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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他人透露检查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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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抽取后无法参加检查工作,12 个月内累计达到 3 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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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违背职业道德,收受相关单位的财物或好处经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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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泄露被检查单位以及项目的商业秘密或者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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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从业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仅能参加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工程造价活动,不得以专家库成员名义组织和参加其他任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专家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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