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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差价调整规范意见以苏建价[2007]20号文件印发,苏州下发该苏建价[2007]20号文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差价调整行为。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苏建价[2007]20号
关于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差价调整的若干意见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便于发、承包双方的工程结算工作,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差价调整问题规范如下:
一、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调整办法:
二、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差价计算方法同本意见第一条。
三、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的5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可按本意见第二条执行。
四、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五、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六、材料差价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七、合同中对材料差价的约定与本文有矛盾的,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意见下发后,凡以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苏建价〔2003〕15号文停止执行。
九、凡2007年1月1日以后签定合同或主体仍在建的单位工程,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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