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价[2009]10号文件苏州市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材料差价意见

苏州市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材料差价意见以苏建价[2009]10号文件印发,该苏建价[2009]10号文件明确了工程差价超过包干费用50%,幅度5%以上涨价可调。

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苏建价[2009]10号

关于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的精神,结合市场价格变动和本市具体情况,现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的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如下意见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办法。

  • 1.钢筋、商品混凝土差价按主体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由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下同)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 2.沥青差价按摊铺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 3.除钢筋、商品混凝土及沥青以外的材料差价按合同开竣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 4.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二、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如下意见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办法。

  • 1.未计取风险费用的,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差价计算办法同本文第一条。
  • 2.计取风险费用的,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的5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按本文第二条第1项办法处理。

三、政府公共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执行《政府公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统一范本》(苏建价〔2008〕18号)。

四、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 1.不能及时签定合同的;
  • 2.没有按时开工的;
  • 3.没有按时竣工的;
  • 4.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

五、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 1.不能及时签定合同的;
  • 2.没有按时开工的;
  • 3.没有按时竣工的。

六、材料差价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七、如果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了材料差价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未约定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本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

八、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原苏建价〔2007〕20号文停止执行。

  • 苏州市建设局
  •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 主题词:材料  价格  调整  通知
  • 抄报:省建设厅、市政府
  • 苏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印发
  • 打印:蒋震谊         校对:袁克顺         份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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