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之家 | 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
苏州市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材料差价意见以苏建价[2009]10号文件印发,该苏建价[2009]10号文件明确了工程差价超过包干费用50%,幅度5%以上涨价可调。
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苏建价[2009]10号
关于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的精神,结合市场价格变动和本市具体情况,现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的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如下意见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办法。
二、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如下意见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办法。
三、政府公共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执行《政府公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统一范本》(苏建价〔2008〕18号)。
四、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五、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六、材料差价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七、如果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了材料差价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未约定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本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
八、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原苏建价〔2007〕20号文停止执行。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苏州市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材料差价意见,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苏建价[2009]10号文件信息请关注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