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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防范控制意见于2021年8月下发,本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防范控制意见非常详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分担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分担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
(二)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期间纳入可调价差范围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进行认价。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出现后的14天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给予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当计入当期工程进度款。
当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出现后,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由发包人根据其自行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调整,承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三)需进行价款调整的工程量按相应期间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相应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用量的确定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四)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价格变化幅度确定原则、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工期延误价款调整等,按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应原则执行。
(一)风险幅度和范围
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担原则,人工风险幅度不得超过±5%,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风险幅度一般不超过±5%
下列材料,应当列入风险范围:
(二)价格变化幅度确定原则
1.基准价格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的基准期(依法未招标的,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签约合同价的基准期)
基准价格应以基准期对应月份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所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为依据确定。工程造价信息价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未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价的,应以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
2.合同履行期间价格
3.价格变化幅度的计算
(三)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1.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风险幅度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合同履行期间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价格调整办法:
4.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调整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一)工期延误
(二)延期开工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由于征地拆迁、设计调整等原因导致延期开工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延期开工导致的价格波动损失或受益分担原则。
五、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前期和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六、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七、实行设计施工等工程总承包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八、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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