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工合同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范围约定幅度确定调整办法

北京施工合同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范围约定幅度确定调整办法解读于2008年9月,就北京施工合同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范围约定幅度确定调整办法进行了全面的解读。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近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为全面解读该指导意见,笔者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位参与起草该指导意见的专家进行了一次访谈,希望通过这次访谈,能够帮助大家对该指导意见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笔者:造价处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请问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专家:我们出台这个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立建筑市场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长效机制,维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发现目前建筑市场在合同履约,特别是合同价款结算和调整等方面存在问题较突出,尤其在结算过程中,因发、承包双方对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的问题比较普遍。通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波动,且已严重超出了承包方的承受范围,致使承包方无法按合同价进行结算,但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施工合同中对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的处置方法约定不明确,有的条款显失公平,有的就根本没有相关条款,由此给工程结算埋下了很大隐患。

之前我们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和《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京造定〔2006〕3号)等文件,但上述文件规定均为补救措施,是在事实产生之后对因约定缺陷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因涉及各自利益导致执行困难。今后,如果能在合同条款中就对风险防范和控制进行合理约定,变事后弥补为事前控制,这一矛盾就会得到较好解决。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出台了该指导意见。

笔者:请问该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方面?

专家:该指导意见强调在合同签订时就明确风险防范和控制条款,是为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风险,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签订施工合同阶段采取的一种防范和控制措施。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 1、凡今后依法招标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及超出幅度的调整方法。
  • 2、明确了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强行约定单方承担全部风险,或对风险处理约定不明的解决方法。
  • 3、要求在编制设计概算时,应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打足投资。
  • 4、规定自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对于已签订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笔者:在该指导意见的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希望您能给出详细解释。如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对风险的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等应如何把握?

专家:首先,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指导意见已经给出了一个风险范围,包括钢材、木材、水泥等八大类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及人工和机械。但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风险范围的约定不仅限于指导意见中所列出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风险范围。

其次,关于风险幅度的确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意见中规定用于计算变化幅度的价格以投标期和施工期对应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价格为准。其计算方法用公式表示为:

p = (Cs – Ct) / Ct × 100%

其中:“p” 为价格变化幅度

“Cs”为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

“Ct”为投标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防止恶意低价竞标,待施工时再利用本指导意见相关条款弥补报价损失的行为,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如果投标价格低于投标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计算变化幅度的基准价格;如果投标价格高于投标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则以投标价格为计算变化幅度的基准价格,则“Ct”应替换为投标价格。

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双方必须约定风险幅度,当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双方应做调整。鉴于目前市场发展现状,我们建议风险幅度约定在±3%-±6%之间比较合理。

第三,关于调整办法,指导意见中分两部分进行了规定。一是对于材料和机械部分,当价格变化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应当对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金额为施工期双方认定的价格与计算变化幅度时的基准价格之差。在应调金额中,以双方认定的施工期价格为准,超过风险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未超风险幅度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二是对于人工部分,当价格变化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应当对人工费进行调整,调整的金额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以上是对指导意见的解释,今后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还会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我们还会及时出台相关解释说明,保证本指导意见能够平稳、顺利实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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