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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以建标[2019]45号文件下发,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信息发布.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建标[2019]4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切实提高发布质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切实提高发布质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材料价格。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六条 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
第七条 主要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增加材料价格信息采集频次。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档案。
第九条 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第十条 材料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第十一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员管理办法,落实信息采集经费。
信息员应由材料生产企业、供应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或个人组成。
第十二条 信息员应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要求完成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信息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信息员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制定全省统一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基本清单并建立价格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包括基本清单的内容,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发布上月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七条 市所辖县(区)造价管理部门应提供地方性材料价格信息,供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十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信息动态监测,对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主要材料,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
第二十条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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