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之家 | 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
苏州市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工程造价意见以苏住建价[2012]19号文件印发,该苏住建价[2012]19号文旨在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苏住建价[2012]19号
苏州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造价极易受到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当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将给发承包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严重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条款。
二、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差价。主要条款包括:
三、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的,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矛盾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解决。可按下述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计取了风险费用的,并且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不再调整差价。
2.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未计取风险费用的,或虽然计取了风险费用但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在扣除风险费用后,差价按如下办法调整: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的工程,差价按如下办法调整:
4.当某个月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一次以上价格时,当月价格按当月调整的次数加权平均计算;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确定时,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
5.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差价应根据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五、为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和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当月各要素用量清单。
六、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招标工程的竣工结算,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七、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以前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原苏建价〔2009〕10号文停止执行。发文之日前原合同约定按苏建价〔2009〕10号文调整差价的,从其约定。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苏州市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工程造价意见,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苏住建价[2012]19号文件信息请关注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