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实施细则试行版以合价协[2021]001号文件印发,制定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实施细则旨在推进造价咨询行业自律。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行业执业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和成果质量,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0号)、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清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20号公告)、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自律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

第三条 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包括进肥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遵循“公正守法、廉洁自律、优质服务”的执业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地工程造价咨询的相关计量、计价规范,合法经营,公正执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行业和客户利益。企业和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行业建设工作,积极参加造价协会举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交流、培训等活动,积极完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造价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可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对违法违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自律性惩诫。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本实施细则的实施进行组织和监督管理,受理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投诉、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协会自律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自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自律规定

第六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未取得资质资格,不得独立开展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七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在造价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程,按照法律、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成果质量要求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在造价咨询活动中,遇应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企业办公场所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告知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第十条 企业应按照《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市场参考价》(以下简称“市场参考价”),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咨询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力自行制订相应的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张贴在企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同时书面告知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变更每月不得超过一次。变更收费标准在《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价格申报系统》更新。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咨询业务时,应按招标人招标文件约定的报价方式,可结合自行公示收费标准、参照《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参考价》自主报价,原则上报价不应偏离自行公示收费标准的20%,企业按招标上限值报价或招标文件报价区间范围超过企业报价浮动幅度20%的或招标文件不需要报价的,报价浮动幅度不受限制。

对于未明确项目类型的报价测算统一按房建项目的建筑工程计算;未明确项目规模的报价测算统一按壹亿元计算,未明确咨询服务类型的报价测算统一按预算编制和结算审核各占50%权重计算,审核核减率按5%计算。

对于招标明确为零星项目及零星入库项目,一律按相应项目类型最低造价规模报价。

对于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承接业务的企业,协会将对其执业行为和成果质量进行重点自律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参照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禁止阴阳合同。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服务内容及成果、服务质量和与之相应的服务价格。

第十四条 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工程造价咨询规程要求配置造价专业人员,企业和从业人员应严格履行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的规定,杜绝无资格人员单独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应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与其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特殊事件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夸大宣传,不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企业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企业应鼓励和支持。

第十九条 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相关证件和相关合法报酬,不得无故阻碍从业人员的正常流动。

第二十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应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虚构事实或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进行不当投诉、举报等方式诋毁、排挤其他企业和从业人员,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 一、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三、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以给予回扣、业务介绍费以及利诱欺诈、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承揽业务;
  • 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七、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 八、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九、参加招投标活动时提供虚假材料;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 一、不履行从业人员义务;
  •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四、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做到人证合一,不得存在职业资格“挂证”行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协会的监督管理,积极协助协会开展的检查、调查、调研、取证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如实提交有关信用信息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纳入其信用等级评价管理中。

第三章 惩诫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自律实施细则,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讨或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移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四种惩诫方式。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行业内通报批评、移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造成重大业务质量事故的,行业内通报批评、移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促进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促进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性质严重的移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促进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给予以下惩诫:

在一个自然年度中,第一次违规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协会网上公示六个月),并将该项目列入当年成果质量检查对象;第二次及以上违规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协会网上公示六个月),同时将该企业列入成果质量重点监控对象,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主管部门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时进行扣分及降等级处理;性质严重的移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将该企业列入成果质量重点监控对象,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给予以下惩诫:

  • 一、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诫勉谈话;
  • 二、不全面履行合同的,诫勉谈话,促进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性质严重的移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促进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性质严重的移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讨,促其改正,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业内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移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四十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讨,促其改正,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或从业人员发生违反上述行业自律实施细则的行为,除按上述相关条款进行惩诫外,还应按以下通则条款进行惩诫:

一、对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自律实施细则行为的惩诫:

  • (一)建议取消参加国家级、省级、合肥市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企业评优评先资格;
  • (二)建议暂停或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 (三)建议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时进行扣分及降等级处理;
  • (四)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或撤销资质等级。

二、对从业人员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惩诫:

  • (一)由相关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按规定进行处理;
  • (二)建议取消参加国家级、省级、合肥市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个人评优评先资格;
  • (三)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暂停、取消执业和协会会员资格。

第四章 惩诫管理和惩诫程序

第四十二条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将本实施细则向行业公布,接受行业监督。行业将不定期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和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及时惩诫处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查处理结论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处理投诉、举报的自律委员会委员当涉及其所在企业或本人及家属的违规事件时,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 企业或从业人员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具有监督、投诉、举报的权利;可申请列席对违反本规则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题会议。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均可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时效为六十个日历天),如违约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但超过投诉、举报时效的,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是否处理。举报可采取书面举报或者电子邮件举报的形式(投诉举报表见附件),但无论哪种形式均应提供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印鉴(签名)的证据材料,并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四十六条 协会对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 一、不在协会受理范围的;
  • 二、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 三、匿名投诉;
  • 四、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投诉受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秘书处收到举报人的投诉后,应及时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受理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核实小组(组长从自律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1人担任,协会秘书处2人参加),对投诉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小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件应在5个工作日答复并说明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需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投诉事件,应予移送并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九条 调查核实小组应客观充分、实事求是对受理事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报告,汇报至协会秘书处,秘书处从自律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5或7人(必须有1名副主任以上人员担任处理组长,调查小组组长必须参加)组成处理小组,在5个工作日以内对违规事项提出惩诫处理意见,协会对惩诫处理意见审定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企业(或个人)发放《违规惩诫告知书》(内容包括惩诫的事项、理由、惩诫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十条 当事人如对《违规惩诫告知书》告知事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违规惩诫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澄清、申诉。

第五十一条 协会收到当事人书面澄清、申诉后,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复议组,对当事人的书面澄清、申诉进行复议,根据书面澄清、申诉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协会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诉后,组织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投诉事件复议组,对当事人的书面申诉进行复议,分别作出以下决议:

  • 一、《违规惩诫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处理意见;
  • 二、《违规惩诫告知书》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证据材料,维持并修正原惩诫处理意见;
  • 三、《违规惩诫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撤回《违规惩诫告知书》,重新调查核实再做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回《违规惩诫告知书》,作出不予惩诫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复议作出决议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自律委员会复议作出决议后,协会审定后在5个工作日以内应将复议的决议告知给申请复议的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协会将按照《违规惩诫告知书》的内容发出《违规惩诫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违规惩诫决定书》由参与处理违规事件的自律委员会委员签字,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违规惩诫决定书》有异议的,可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可作为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可作为行业协会制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协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1月 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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