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以皖价协[2020]18号文件下发,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完善造价咨询自律管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

皖价协[2020]18号

省价协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我们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2020年11月23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发挥行业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价协”)会员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 省价协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的管理监督;各市造价协会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自律规定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诚实守信、依法执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行业和客户利益。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咨询规范、规程及标准,规范工程造价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对于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承接业务的企业,协会将对其执业行为和成果质量进行自律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党建引领,促进企业发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强文化建设,注重廉洁教育,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自觉维护专业人员合法权益,不得扣留专业人员证章。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在本人承担的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注重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专业人员参加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培育企业骨干人才和行业领军人物。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注重收集、整理、分析工程造价数据,挖掘数据价值,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应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主动配合协会开展的自律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自律奖惩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业人员自觉遵守本办法,表现突出的,协会将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

  • (一)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 (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
  • (三)以异常低价承接业务影响合同履行的;
  • (四)未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的;
  • (五)扣留专业人员执业证章的;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性行为的。

第十六条 自律惩戒的种类:

  • (一)提醒谈话;
  • (二)责令整改;
  • (三)通报批评;
  •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 (五)中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自律实施

第十七条 省价协行业发展和自律委员会负责自律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各市造价协会负责本地区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省价协备案。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价协提出申诉,由省价协组织复议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业人员受到自律惩戒的,自惩戒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限制其参与协会评奖评优等活动;对于给予通报批评的,协会将报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自律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公正履职,对于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造价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省价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价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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