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2019]53号文件合肥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合肥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文件合建[2019]53号于2019年2月印发,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由招标人送主管部门备案。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建[2019]53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公布前,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下列依据编制的投标人最高报价。

  • (一)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计价办法、计价文件;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 (三)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 (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 (五)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 (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 (七)其他相关资料。

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工作由合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备案工作由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四、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实行网上备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登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根据系统设置,填报信息、上传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等资料。

五、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 (二)参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编制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
  • (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的编制依据符合国家、我省、市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范标准和文件的规定;
  • (四)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未超出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经备案平台上传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性负责。

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上报备案资料齐全之日起5日内,可要求备案单位出具《安徽省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登记表》。

七、已办理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于开标前3日内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备案公开栏目中公示以下信息:

  • (一)办理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的工程项目信息;
  • (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总价;
  • (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编制、复核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信息。

八、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其最高投标限价发生变动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重新办理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备案信息以重新办理的为准。

九、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对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及造价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资格、执业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6〕88号)文件同时作废。

  •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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