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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导则以合公法[2020]63号文件下发,该合公法[2020]63号文件公布的合肥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导则共计十五条内容。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件
合公法[2020]63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导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导则》已经我局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0-02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推进合肥市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帮助招标人更好地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18〕139号),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招标人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
三、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导则。
采用装配式或者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五、招标人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六、不适宜情形。
涉及以上情形的项目,如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标,在招标投标过程、履约过程中存在隐患和风险,建议招标人谨慎采用。
七、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重点在于考虑投标人的综合管理能力。
工程总承包项目资格条件设置时,可考虑以下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其编制单位可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八、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中至少应明确下列事项:
招标文件不能达到或者满足上述要求的项目,视为不具备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条件。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
十、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
十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包干、单位经济指标包干、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等计价模式。除发生本导则规定的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或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另行约定调价原则和方法外,在招标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十二、工程总承包招标在需求统一、明确的前提下,由投标人根据给定的概念方案(或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并报价。建议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如需约定材料、人工费用的调整,建议招标时先固定调差材料、人工在工程总价中的占比,结算时以中标价中的工程建安费用乘以占比作为基数,根据事先约定的调差方法予以调整。
如果工程总承包招标时,不确定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不采用总价包干合同,采用下浮率报价与最终批复概算作为上限价的结算方式,存在较大风险。中标人在设计时偏好采用利润率高的材料或无法定价的设备,发包人在工程监管时存在较大难度和廉政风险;措施费用由于难以定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管理难度和较大廉政风险;由于开口合同,上限价与概算批复额度相关,中标人存在不当谋利的可能。
十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十四、由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企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存在一定的风险,招标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条款。
招标人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除上述招标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十五、招标人应当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概算定额等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时,可根据项目特点同时设置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的分项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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