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南通造价协会制定了"南通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公约",自律公约13条,初衷是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整体的水平。

南通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

关于签订“南通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造价诚信机制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提高全行业执业质量和水平,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经2011年9月28日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大会表决和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在全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自愿签订“南通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公约从2012年1月1日起经各工程造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即生效。

附:南通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南通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南通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为了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机制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水平,促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经全市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表决,一致同意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通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

第二条   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指导。依法执业、守法经营。

第三条   恪守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宗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接受市、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的服务管理,及时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所需信息;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活动,履行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行业公约。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质量保证体系和风险防范制度;做到管理和执业行为有章可循,运作规范;兼顾好企业内部职工的利益,培育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文化和团队精神。

第六条   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员工更新知识和提高执业能力。

第七条   合法和公平竞争,反对和抵制垄断。执行行业服务收费约定标准,杜绝以不正当的手段排挤、诋毁同行。维护市场秩序,以质量、信誉参加市场竞争。

第八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网上公示制度。根据情节轻重,不良行为记录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 1.咨询报告格式不规范,咨询档案存档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2.发生变更事项后不按规定时间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 3.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业务的;
  • 4.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 1.以支付回扣、业务介绍费方式承揽业务;
  • 2.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迎合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 3.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挂靠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4.同时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与投标报价或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核业务委托的;
  • 5.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师签名盖章的;
  • 6.由于执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7.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九条  签约人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标底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70%,同时有钢筋翻样的每吨不得低于8元。

第十条  签约人如有违反本公约行为,自愿接受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调查、取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一)  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或在相关媒体曝光;

(二)  收缴违约金;

(三)  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或造价师注册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限期整顿,暂停造价咨询业务或取消其造价咨询资质,暂停执业或注销注册等处理;

(四)  违约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法提请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该自律公约的执行,各签约单位预缴10万元履约保证金,委托南通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代为收管,期满时如无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签约人。签约人如发生违约行为并经查实后,按以下办法收缴违约金。

(一)  违约行为属一般不良行为的,视情节收缴违约金0.5万元—1万元;

(二)  违约行为属严重不良行为,视情节收缴违约金1万元—3万元;

(三)  签约人如有恶意竞争,故意压低咨询收费,违反本公约(第九条)约定收费标准的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全额收缴

第十二条  签约人发生违约行为被处罚的, 违约金在预缴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收缴的违约金部分必须在10日之内补足。收缴的违约金用于行业发展等专项工作经费和对行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有效举报人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公约经本市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监督举报电话:85092668,85093023。

签约单位和签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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