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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以苏住建规[2012]4号文件印发,考评办法旨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提高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苏住建规[2012]4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附件1: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部长令)和《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不含暂定乙级)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外省市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咨询企业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咨询企业综合考评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注册的咨询企业综合考评工作。
第五条 综合考评遵循“动态管理、内容具体、标准量化、科学公正”的原则。咨询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综合考评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企业资信状况、成果质量、落实主管部门部署工作和诚信建设等方面。
第七条 综合考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各类获奖证书、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书。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对咨询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行业主管部门对咨询企业的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核查举报投诉等情况也作为考评依据。
第九条 考评采用百分制,根据量化的考评标准进行打分。具体分值分布见附件二《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评评分标准》。
第十条 考评结果分A、B、C、D四等。各等次的比例由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A等控制在参评咨询企业的15%左右。
第十一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咨询企业作出初步综合考评意见,并报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上报资料进行复核,对有疑义的进行复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提出企业综合考评综合汇总意见。
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考评结果,并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复议、核查。
考评结果采用发文通报,并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告,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咨询企业资质升级、有效期延续、政府预选承包商(造价咨询)报名的重要依据。
经考评为A等级的咨询企业,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优活动,并在《苏州工程造价信息》介绍,向市场推介;B等级的咨询企业具有参加各类评优资格;C等级的咨询企业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连续两次为合格的,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D等级的咨询企业应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建议上级资质管理部门对其作出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C、D等级的咨询企业不得被录入各地政府预选承包商(造价咨询)名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3日起施行。
附件: 2.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评评分标准 3.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表 4.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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