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建规发[2016]1号文件无锡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比选办法

无锡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比选办法于2016年2月印发,旨在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活动。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锡建规发[2016]1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企业比选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造价咨询企业:

《无锡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企业比选办法》(试行)从2012年执行至今,在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业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活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使该办法更完善,操作更方便,现根据在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具体实施中碰到的问题,对《无锡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企业比选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附:《无锡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企业比选办法》(修订)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 年 2月 1日

抄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抄送: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无锡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企业比选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行业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66号)、《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比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就企业的资质等级、业绩、信用行为等进行综合比较,以抽签或者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优选造价咨询企业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依法进行比选活动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等有关单位。

第五条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的委托,应当采用抽签或者招标等方式确定1家咨询企业,具体规定:

(一)工程造价5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应当选择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比选;

(二)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应当选择不少于5家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比选;

(三)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应当选择不少于7家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比选。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造价咨询项目,比选人可另行择优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造价咨询企业,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六条  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的评价、记录、公示等的监督管理,为比选人选择备选企业提供参考。

(一)、 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要求及时对咨询企业进行信用考评,并把省信用考评结果通过省、市信用平台对社会公布。

(二)、造价咨询企业若在造价咨询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将及时在信用平台公示,并作为省信用考评不良行为记录考核依据:

  • 1、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 2、未经比选直接承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的;
  • 3、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活动中,发生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被市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认定、查处并通报批评的;
  • 4、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的;
  • 5、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行为的;
  • 6、由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过错给企业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7、在咨询质量检查中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
  • 8、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9、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比选活动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控制委托咨询服务应当在建设项目招标之前完成比选。如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包含在招标代理范围内,则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不需另行比选。同一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不能为同一家造价咨询企业;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委托咨询服务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完成比选。

第八条  采用抽签方式确定造价咨询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比选人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造价咨询企业并发出《造价咨询企业比选邀请函》。《造价咨询企业比选邀请函》应说明参与随机抽签的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造价咨询内容、咨询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要求、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抽签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被推荐的造价咨询企业向比选人回复《参与抽签确认函》,内容需包含: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咨询人员名单、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服务质量的奖惩等承诺内容并根据需要提供个人业绩资料;

(三)如作出回复的造价咨询企业不满抽签规定数量的,则比选人应另行增补至不少于规定数量参与抽签的造价咨询企业;

(四)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到抽签现场,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如果到场造价咨询企业不满规定数量,则该次抽签取消,比选人按本方法重新组织抽签;

(五)比选结束,比选人通过无锡市工程造价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六)比选人与中选的造价咨询企业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造价咨询合同。

比选活动所用表格在无锡建设网及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无锡子网站上均可下载。

第九条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造价咨询企业,按《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具体可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苏建价协[2010]08号、苏建招协[2010]01号)实施。

第十条  比选人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造价咨询企业、不与中选的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咨询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企业对提交的《参与抽签确认函》的真实性等负责。如被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造价咨询企业参加该项目的抽签资格,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造价咨询企业向比选人发出《参与抽签确认函》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放弃抽签的,该行为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承接比选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则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四条  同一批文号的工程项目,比选人可以通过比选确定一家造价咨询企业,也可以按单项工程确定多家造价咨询企业。确定多家造价咨询企业的,也应通过比选确定。

第十五条    江阴市、宜兴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 1 日起施行。原《无锡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比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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