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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文新建标〔2017〕13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详细公布了新疆工程计价依据内部分材料除税预算价调整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新建标[2017]13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我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要求,结合《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决定对我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使用的部分材料除税预算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起,分别执行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依据,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计价依据,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依据,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补充计价依据,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工程计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
2017年7月1日后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及2017年6月30日前发布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征收11%的增值税: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调整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所有计价依据中使用的以上种类材料除税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表),各专业定额估价表中子目基价及材料费做相应调整。
(一)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通知及时做好当地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本通知中的计价调整方法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作调整。
(三)本通知电子版请登录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www.xjzj.com)下载,现行工程造价管理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991-8828065,8862959
附表:计价依据内材料除税预算价调整表
新疆计价依据内材料除税预算价调整表
材料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调整前税率 | 调整前除税价格 | 调整后税率 | 调整后除税价格 |
322001550 | 块煤 | t | 13% | 291.49 | 11% | 296.64 |
322001820 | 煤 | kg | 0.29 | 0.30 | ||
322007550 | 煤 | t | 291.49 | 296.64 | ||
322003000 | 烟煤 | t | 306.98 | 312.40 | ||
322009850 | 复合肥 | kg | 3.43 | 3.61 | ||
322009860 | 有机肥 | m3 | 154.29 | 16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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