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标[2017]14号文件新疆发布钢结构定额及配套乌鲁木齐单位估价表

新疆发布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乌鲁木齐单位估价表文件编号:新建标2017-14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新建标[2017]14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自治区推广应用钢结构建筑的部署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满足自治区钢结构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钢结构工程造价,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简称计价依据)。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价依据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结构工程。

二、本计价依据是编制钢结构工程地区单位估价表、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是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三、本计价依据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凡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四、自本计价依据施行之日起,原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金属结构工程相应内容停止使用。

五、本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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