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标[2018]9号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办法

新疆发文新建标2018-9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办法的通知,于2018年5月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新建标[2018]9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建立本地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机制,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联系人:苏镇海,联系电话:0991-8836291。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办法》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8年5月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及调整规定、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确定最终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自治区本级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和依法不需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依法不需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由工程所在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由编制单位、审核单位加盖印章,并由工程造价注册执业人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七条 竣工结算完成,发承包双方应当共同填写《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由发包人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第八条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一式四份);
  • (二)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不需提供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 (三)施工许可证、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 (四)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附电子版);
  • (五)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资料;
  • (六)编制、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单位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
  • (七)双方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
  • (八)工程结算造价经济指标分析表。

第九条 备案资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备案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备案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结算备案证明。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备案机构予以备案:

  • (一)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和审核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规定;
  • (二)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和审核内容、格式及程序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编审单位及执业注册人员印章、签字齐全;
  • (三)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和审核与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等内容一致;
  • (四)承包人已按照相关规定计取了文明施工费及规费等不可竞争性费用的。

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过程中,发现发承包单位或者承担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审核的单位或执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备案的,不予受理备案,已经备案的,撤销备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未办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竣工结算备案、竣工结算文件编审单位和执业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并于每年12月将监督检查结果和建立完善信用档案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竣工结算备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 (三)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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