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标[2018]7号文件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办法

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办法于2018年5月印发,旨在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及合同价款争议调解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新建标[2018]7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及合同价款争议调解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高度重视,强化服务意识,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工作,提升工程造价服务能力。

二、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快组建成立工程造价专家库,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工作持续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三、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联系人:马炜宁,联系电话:0991-8829933。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办法》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8年5月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效率,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合同价款争议调解,适用本办法。

  • 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国家、自治区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规范和标准、定额,以及各州、市(地)单位估价表、补充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和人、材、机价格信息及相关规定、办法等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的活动。
  • 合同价款争议调解是指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计价依据中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或调解。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指定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或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承担计价依据解释和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工作。对复杂疑难问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参与计价依据解释与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工作。承担解释或调解的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受理计价依据解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复杂疑难问题,需延期答复的,应告知申请人,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 国家、自治区工程计价规范、标准、相关工程造价文件及各专业工程定额、估价表、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已有明确规定的,或者超出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范围的问题,不予答复。
  • 申请解释的问题较为简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口头方式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按照一般问题咨询办理,不予书面答复。

第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计价依据的解释是计价依据执行过程中的答疑和说明,作为申请人进行工程计价活动的最终解释。上级主管部门作出不同解释或者仲裁裁决、法院判决不予采信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持共同拟定的书面咨询函并加盖公章,携带相关资料同时到场。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需携带的资料包括:

  • (一)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备案合同、协议(包括已备案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及其附件;
  • (二)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等技术经济文件;
  • (三)相关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四)各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依据;
  •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合同价款调解:

  •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仲裁、诉讼程序的;
  • (二)申请调解事项属投诉、举报,无行政调解内容的;
  • (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 (四)合同价款计价内容和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技术规范、标准的;
  • (五)上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调解意见的。

第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备案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等资料对事实进行核对,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同意愿。合同条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工程计价有关规范、标准和政策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等进行调解。

第九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调解申请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负责调解的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阅,向争议双方全面准确地了解有关调解事项;
  • (二)复杂疑难问题,需要组织专家组研究决定的,专家组由与争议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相关专业成员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 (三)召开调解会议,通知争议双方及受委托对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加;
  • (四)调解会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工作人员或者专家组组长主持;
  • (五)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的问题进行客观陈述,提供有关依据,主持人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工程计价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说明、解释,引导当事人和解;
  • (六)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 (七)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 行政调解协议签订后,因一方不履行协议,一方或双方再次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价款争议调解工作。需补充资料、现场调查及专家论证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合同价款争议调解登记管理制度。州、市(地)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解释与调解结果应当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解释与调解结果,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抄送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依据解释与合同价款争议调解活动中,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申请调解双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记载或者伪造资料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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