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以津建招标[2015]431号文件印发,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专家库的管理。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招标[2015]43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健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5年11月7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聘任、培训考核、信用信息采集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录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 (一)负责本市评标专家资料初审、教育培训和年度考核;
  • (二)负责评标专家信息收集和评价;
  • (三)负责调整评标专家库专业类别、增补评标专家、清出评标专家、更新评标专家信息;
  • (四)负责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和维护;
  • (五)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行为的记录、管理,并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标专家分为普通评标专家、应急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第六条   普通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一级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且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从事工程建设领域工作满八年,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不少于四年的;
  • (二)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 (三)熟悉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招标投标规范和其他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等内容;
  • (四)能够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
  • (五)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 (六)具有较熟练操作计算机能力。
  • 应急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符合普通评标专家条件;
  • (二)本人承诺接到应急评标通知后,三十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进行评标。
  • 资深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符合普通评标专家条件;
  •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在本市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担任过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
  • 2.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担任过有本市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 3.国内外工程建设领域特殊专业人士和相关行业知名专家。

第七条   评标专家聘任程序:

  • (一)申请评标专家,可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上,填写申报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打印《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个人申请的由本人签名,单位推荐的由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书报市建交中心;
  • (三)市建交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 (四)经初审合格的评标专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颁发评标专家聘任证书;
  • (五)市建交中心将评标专家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评标专家:

  • (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人员及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
  •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 (四)对评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
  • (五)按规定领取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 (一) 根据评标专家抽取的结果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 (二) 评标活动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情况进行保密;
  • (四)客观、公正地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六)积极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七)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未主动回避的,招标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 (一)是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的;
  •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 (四)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必须具备:

  • (一)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五百人;
  • (二)专业分类合理并能满足评标要求;
  • (三)各专业子库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二十人;
  • (四)有满足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所需的必要设备和条件;
  • (五)有专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
  •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分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经济、设备安装等子库。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受聘评标专家工作档案,对其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予以记载。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评标前二十四小时之内在有形建筑市场内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据实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人员、抽取终端管理人员,应当共同在《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由抽取终端管理人员负责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抽取终端管理人员应当于开标时,在招标投标监督人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下打印出评标专家名单,并共同签字确认。

评标专家的名单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保密,相关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参加评标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应急评标专家。

  •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二)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
  • (三)评标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 (四)在评标过程中突发疾病,无法继续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二十条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深评标专家。资深评标专家仍不满足条件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日常行为考核采取一标一评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出勤率、评标行为、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等。

考核情况及相关信息将记录到评标专家工作档案,作为评标专家标后评价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建交中心定期组织评标专家进行招标投标业务、法律、计算机等内容进行培训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工作档案。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暂停参加下一年度评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评标专家:

  • (一)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 (二)不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
  •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暂停评标资格一年,并予以公示:

  • (一)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的;
  • (二)出现评标重大失误,严重影响评标结果的;
  • (三)擅离职守,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 (四)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投标单位、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的;
  • (五)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及其他有关情况的;
  •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 (七)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聘任,终身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5年12月1日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筑[2007]15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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