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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环境保护税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计取文件于2018年12月刊发,工程按质论价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锡建建市[2018]17号
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最近,省住建厅发布【2018】第24号公告,就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明确了相关事项。根据公告精神,结合无锡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分别列入总价措施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应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按省公告规定的费率标准足额计取,原措施项目取费标准中的按质论价费率不再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省公告规定的标准计取。
对于县市(区)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县级优质工程按质论价费按对应市优质工程费率乘以0.7系数执行。对于县市(区)开展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县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按对应省级费率乘以0.5系数执行。县级不区分星级时,按一星级省级标化增加费率乘以0.5系数执行。
工程结算时,招标工程及依法不招标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根据实际施工现场采取的防尘措施和防尘效果按实结算:现场控制措施全部达标,即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土建工程达到0.685,市政工程达到1.014,全额计取扬尘防治增加费;未全部达标,根据下列公式按比例计取。
应计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率=省公告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率*工程核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工程达标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结算时,工程核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每次税收部门征收的实际施工面积加权计算。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核定办法另文明确。
二、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工程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在招标时暂按0.1%计入。
工程结算时,环境保护税依据所开环境保护税税票及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内容,遵照以下规定按实计取:(说明:特征系数=扬尘产生量系数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
三、其他相关事宜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执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在2018年6月27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不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在2018年6月27日后施工的工程量,根据工程是否按公告要求采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按本通知办法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除扬尘防治增加费、环境保护税的贯彻时间按省公告规定外,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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