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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外进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于2016年8月以淮住建发[2016]178号文件印发,出台178号文件旨在规范市外进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淮住建发[2016]178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外进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外进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现将《淮安市市外进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淮安市市外进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验表
抄 送: 省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8 月 30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保证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住建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住建厅《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外进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在本市开展业务活动、注册登记地不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须到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三条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受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对市外进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统一监管。
第四条 告知性备案范围
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不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须在进入我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前到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
第五条 告知性备案条件
第六条 告知性备案资料
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时,授权委托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企业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第七条 对市外进淮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信用管理,纳入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并不定期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处以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撤销资质核验,1年内(或依相关行政处罚幅度为依据)不得再次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
第九条 对未经告知性备案而在本市违规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将通报给工程建设投资、承包双方等相关单位,记入淮安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上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 月 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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