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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文渝建发2016-6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本规定规范了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16]6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
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
一、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确定、监督管理应按本规定执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需设招标控制价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将工程概算作为招标控制价的除外)。
四、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应当根据下列依据:
五、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六、招标控制价的公布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将复核单位出具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公布,并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复核及有关资料报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查。
七、招标控制价异议的处理
八、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复核单位以及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出具失去公正性、客观性的书面报告的编制单位、复核单位以及造价工程师,应当将相关企业及执业人员纳入“黑名单”记录。
九、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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