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定[1993]255号文件浙江市政园林仿古建筑工程定额估价表暂行规定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发文浙建定[1993]255号关于施行全国市政园林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浙江省单位估价表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文件

浙建定[1993]255号

关于施行《全国统一市政园林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浙江省单位估价表》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台州、丽水地区计委,杭州、金华、温州、嘉兴建管局(处),省级有关厅局:

我厅以浙建定[1993]195号文通知,《全国统一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在我省统一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暂作以下规定:

一、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在新的费用定额未颁发前,除市政工程的《集中供热工程》、《煤气工程》、《给水工程》参照执行本省一九八八年费用定额中的相应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外,其余工程均按一九八八年费用定额中的市政、园林工程费用定额执行。

二、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凡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费率乘0.68调整系数。除此外均按原费率执行。

三、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凡在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开工的工程,仍按原定额、费率及有关规定执行;凡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开工的工程,一律按全统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介表和本通知的规定编制标书或施工图预结算。

四、费用的计算基数。凡标书或施工图预算编制期内所发生的工、料、机价差,纳入其他直接费,是费用计算基数的组成部分;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料、机价差,应作价外差处理,除可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有关费用。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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