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建[2001]92号文件浙江贯彻执行2000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发文浙建建[2001]92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调整工期:民用建筑±0以下工程调减5%,±0以上工程调减15%。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浙建建[2001]92号

浙江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计委,杭州、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工集团:

建设部以建标(2000)38号文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分析测算,提出以下调整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等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二、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

  • ±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
  • ±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三、 工业建筑工程  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5%。

四、 其他建筑工程  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五、 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的工期均按定额执行,不作调整。

六、 国家工期定额和调整后的工期系数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指导性依据。如建设单位要求缩短工期,应按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赶工措施费等,并在合同中予以确定。

七、 本工期定额自2001年7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贯彻执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颁布的《建筑安装工期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解释和日常管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浙江省建设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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