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标[2018]3号文件新疆发布绿色建筑定额及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

新疆发文新建标2018-3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在新疆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新建标[2018]3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有关“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的要求、《关于加快推进我区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的意见》(新建科[201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2)-2017)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满足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绿色建筑工程造价,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价依据适用于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及采取相关绿色建筑措施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本计价依据是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是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三、本计价依据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凡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四、本计价依据自施行之日起,原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内容停止使用。

五、本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内容解释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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