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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而且又按照正常流程和标准走的工程,材料价格波动±5%的部分有施工单位承担,超过部分有业主承担。
宿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
定额字[2011]12号
关于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各县区住建局,市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组织招标,并且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凡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组织招标,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按下列规定执行:对于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扣除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给出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之后,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变化幅度超过±5%(含±5%),变化幅度以内的价差由承包方承担或收益,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没有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建筑工程材料差额的计算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信息价(缺项的按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市场材料信息价格(缺项的按发包、承包、监理三方签证认定的价格;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工程,应有造价咨询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签章)之差。计算的材料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组织招标,工程结算已完成的工程一律不得重新调整。
六、凡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2000)》定额组织招标的建设工程,仍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钢材、水泥等材料价格的通知》(定额字〔2003〕15号)执行。
七、本意见由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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