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定[2018]229号文件海南省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控制意见

海南省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控制意见以琼建定[2018]229号文件下发,该琼建定[2018]229号文件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海南省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控制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琼建定[2018]229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受宏观政策等因素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为加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引起造价纠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稳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公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二、发包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列入价差预备费。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不得采取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四、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具体调整方法可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有关条款。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含:钢筋、水泥、混凝土、砂石、砌体材料等。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8年9月13日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海南省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控制意见,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琼建定[2018]229号文件信息请关注海南定额站相关网站!

与琼建定-2018-229号文件相关的资料推荐

海南省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警 | 琼建标定(2021)5号 海南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意见 | 琼建定[2021]244号 海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编制使用说明 海南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率调整为23.5 | 琼建定[2019]128号 海南2019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 琼建定[2019]100号 海南省人工费调整2019年人工单价 | 琼建定[2019]2号 2018三沙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 琼建定[2018]266号 海南加强改善工程造价监管实施意见 | 琼建定函[2018]1063号 河南省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指导意见 | 豫建科[2019]282号 贵州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意见 | 黔建建字[2019]150号 福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风险幅度控制意见 | 闽建筑[2018]41号 广东工程材料价格波动争议风险管控意见 | 粤建市函[2018]2058号 济南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控制 | 济建标字[2018]2号 江苏防范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 苏建函价[2021]253号 江苏省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政策解读 湖北省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异常波动管控文件 北京施工合同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范围约定幅度确定调整办法 北京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防范控制 | 京造定[20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