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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7日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宿建〔2010〕2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文件
宿建[2010]242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维护发包和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及《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建筑工程按照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要求施工完毕,承包方根据施工图及在施工过程中补充和修改的预算,向发包方办理全部竣工工程价款结算的文件。
第四条 宿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宿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可委托建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限限期审定。
第六条 竣工结算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第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中的相关内容,经工程结算备案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并入竣工资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程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备案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完成。
第十二条 发包方未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各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 10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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