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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规范管理文件淮住建办(2014)168号于10月份印发,下发淮住建办(2014)168号文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淮住建办(2014)168号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备案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招标代理机 构 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其代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
四、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复核的依据:
五、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在网上提交招标控制价及有关备案资料。
六、招标人申请招标控制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上传至淮安工程造价管理系统。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招标控制价备案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备案,并出具《淮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招标人持该表到招投标监督机构办理招投标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招标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八、招标控制价备案后,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等原因对招标控制价进行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补报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九、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招标控制价公布3日内应书面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反映,招标人应在2日内书面答复。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如招标人不答复或投标人对答复不满意的,投标人可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投诉。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修正。
十、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编制人员,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十一、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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