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最高限价编制审查及合理价格组成合理低价投标报价规定

重庆发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行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和工程招标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需设最高限价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需设最高限价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三、本规定所指的最高限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本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等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并按本规定要求编制的最高工程造价(投资)期望值。

四、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依据

(一)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应根据以下经济技术资料进行编制与审查:

  • 1、市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或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 2、国家及我市的相关规范、标准;
  • 3、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资料、工程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 4、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布的信息价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定价格执行。未公布的信息价格应按工程所在地及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
  • 5、施工现场条件、工期、质量要求;
  • 6、其他有关规定。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根据以下经济技术资料进行编制与审查:

  • 1、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庆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重庆市现行消耗量定额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各项费用标准应按重庆市消耗量定额规定的指导费率计算;
  • 2、国家及我市的相关规范、标准;
  • 3、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资料、工程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 4、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布的信息价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定价格执行。未公布的信息价格应按工程所在地及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
  • 5、施工现场条件、工期、质量要求;
  • 6、其他有关规定。

五、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原则

  • (一)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应按本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要求进行,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应执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 (二)审查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客观公正的进行审查,不得受有关单位的影响,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工程造价;
  • (三)最高限价的编制和审查单位、造价工程师,应对编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保证编制与审查质量;
  • (四)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动经审定的最高限价;
  • (五)投标人或其他有关利害人对最高限价有异议的,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偏差超过±3%以外的,最高限价无效。

六、最高限价的编制和审查程序 

  • (一)最高限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 (二)最高限价可以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工程概算确定,也可以按本规定要求编制控制性预算价作为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高于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工程概算;
  • (三)最高限价编制完后应出具书面报告,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证章和编制单位公章;
  • (四)最高限价审查单位由招标人负责委托,招标人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资信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最高限价审查单位;
  • (五)审查单位审查无误后应出具书面报告,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证章和审查单位公章。

七、最高限价的确定

招标人应组织编、审单位对最高限价进行核对,待三方意见一致后即可发布。最高限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八、最高限价产生异议的处理

  • (一)投标人或其他有关利害人对最高限价持有异议,应由投标人或其他有关利害人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意见,研究批准后交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复核最高限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的(含±3%),原审定最高限价有效;误差范围超过±3%的,原审定最高限价无效,按造价管理机构重新确认的最高限价为准。招标人应按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裁定的最高限价为最高限价。对经复核裁定的最高限价不再进行复核裁定。
  • (二)复核裁定最高限价的费用:复核裁定时最高限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的(含±3%),复核裁定费用由申请复核人承担;误差范围超过±3%的,复核裁定费用由原审查单位承担。

十、对违反本规定及国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出具失去公正性与客观性的书面报告的编、审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最高限价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相应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最高限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二、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计价时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三、本规定所称建设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 (一)直接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和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的非实体项目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
  • 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 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及降水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用。
  • (二)间接成本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政府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 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和其他费用。
  • 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执行。

四、投标人报价时应依据投标企业定额或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预算定额(计价定额)、消耗量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根据投标人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情况及市场价格,按本规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自主报价。投标人的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得低于建设成本报价。

五、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下浮)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中。

六、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设备闲置、自有材料等为由不计入建设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七、投标人的报价由不可竞争费用和可竞争费用构成。

  •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规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税金。
  • 可竞争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 不可竞争费用应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费用标准规定,不得降低标准进行报价。
  • 可竞争费用由投标企业在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费用竞争幅度范围内或依据企业自身情况自行确定费用标准,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投标人根据企业定额报价,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低于本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询标时,应提供其企业定额的分析资料。
  • (二)投标人根据市场价格报价,其人工价格低于本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询标时,应提供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或投标企业同期其他工程的人工价格支付资料等证明材料。
  • (三)投标人根据市场价格报价,其主要消耗材料价格低于本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询标时,应提供材料供应商的书面供应承诺书或意向性合同或同期其他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等证明资料。承诺书中要列出材料供应商对质量、等级、单价、数量等内容的承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四)投标人根据市场价格报价,其主要机械台班价格低于本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询标时,应提供机械租赁商的书面租赁承诺书或同期其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证明资料。
  • (五)企业管理费应满足投标人管理成本支出。其企业管理费低于本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询标时,应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成本分析资料。

八、可竞争费用最低控制线标准。

(一)主要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

根据工程特征选择工程数量较大或造价较高的项目作为主要项目,以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预算定额(计价定额)或消耗量定额的消耗量标准,下浮3%为最低控制线标准(注:土石方工程暂不作此项控制)。

(二)人工价格。

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装饰造价》的指导价格为基准价,下浮5%为最低控制线标准。

(三)主要材料价格。

1、主要材料根据工程特征选择用量较大和价格较高的材料,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主要材料品种。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建筑工程:钢材、木材、水泥、商品砼、砂、石子、墙体砌块、面砖、装饰石材、门窗、外墙涂料、防水材料等。 

市政工程:钢材、木材、水泥、商品砼、砂、石子、排水管道、沥青及半成品、人行道板及广场方块、防水材料等。

装饰工程:钢材、木材、水泥、装饰石材、面砖、地砖、成品门窗、外墙涂料、幕墙龙骨、吊项龙骨、装饰板材、防水材料等。

安装工程:钢材、管材、线缆、阀门、风口、卫生洁具、工具等主材。

2、最低控制线标准以入围投标报价的材料价格中扣除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指导价各占50%计算综合平均值,综合平均值再下浮一定比例作为最低控制线标准(见下表)。

序号 材料名称 下浮数(%)
1 钢材/木材/水泥 10
2 商品砼 10
3 砂、石子 10
4 墙体砌块 5
5 墙面砖、地砖 15
6 装饰石材 20
7 门窗 20
8 吊项龙骨、幕墙龙骨 15
9 装饰板材 15
10 外墙涂料、防水材料 15
11 人行道板及广场方块 10
12 沥青及半成品 15
13 管材、线缆 20
14 阀门、风口 20
15 卫生洁具、灯具 20

(四)主要机械台班价格。 

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预算定额(计价定额)的机械费或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为标准,下浮8%为最低控制线标准。

(五)企业管理费。

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企业管理费,下浮l5%为最低控制线标准(注:土石方工程暂不作此项控制)。

(六)利润。

投标人最低可按零利润投标报价。

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定价材料,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按暂定价计入投标报价,不受上述最低控制线的限制。

十、对可竞争费用最低控制线标准,根据执行情况和市场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调整。

十一、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或者发现投标人报价的各组成部分有低于本规定最低控制线标准的,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企业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分析各项费用构成的合理性以及各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十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低价中标人的建设工程的进度款支付、设计变更及竣工结算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相应监督部门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四、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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