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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文内建标定总函[2017]1号,将内蒙古工程造价管理更名为标准定额总站,撤销“内蒙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成立“内蒙古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文件
内建标定总函[2017]1号
关于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的通告
根据2017年5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调整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内机编发〔2017〕105号),按照“撤一设一”原则,同意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主要职能职责为:协助主管部分拟订自治区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的编制、补充和解释,提出调整工程造价及构成要素的意见;承担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并负责发行;为有关部门单位调解工程造价矛盾纠纷提供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服务;承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平方米造价、指数的测算与发布;建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发布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和人工成本信息;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全区建设工程计价、招投标、工程建设标准的市场主体行为,承担招投标工程控制价、中标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的基础性工作。内设五个科室:办公室、标准建设科、定额科、信息科、费用定额和咨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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