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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2016年8月发文淮住建发[2016]179号印发淮安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179号文件旨在加强淮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淮住建发[2016]179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 号令)、《淮安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住建发〔2014〕45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淮安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 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 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 号令) 、《淮安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住建发〔2014〕45 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含市外进淮咨询企业) 信用情况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用情况进行采集、记录、发布、使用等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及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行业协会等(不含外省、市) 的表彰、奖励和表扬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各级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等(不含外省、市)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等,或受到投诉举报被查实等行为。
第四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咨询企业信用体系的监督管理。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具体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发区、工业园区、淮安、淮阴区及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区造价管理机构”) 协助市造价处做好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咨询企业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信用分值为体现,数据实时更新,并在淮安工程造价信息网上(www.haszj.cn)和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实时公布。
第六条咨询企业信用基准分为80 分,根据咨询企业的日常表现,市造价处负责采集、记录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并依据统一的评分标准(见附件),在咨询企业信用基准分基础上进行动态加分和减分,得出企业信用分值。动态信用分值及加分、减分明细在网上实时公布。
第七条咨询企业信用分值计算周期为一年,下一年度信用分值重新计取,各年度咨询企业信用分值及各项信用记录仍在网上保留备查。
第八条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的采集、记录:
(一)良好行为
以上良好行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录入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并在20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报市造价处。市造价处应对上报的良好行为进行审核、记录,对符合加分条件的,按标准给予咨询企业相应的加分。
(二)不良行为
第九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应准确及时,并加强对信用信息发布前的审核管理,对于拟减分项的发布,市造价处应通过网络等形式事先进行3 天的公示。
第十条 市造价处应建立咨询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确保平台的稳定运行,做好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同时建立并完善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资质审批、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之一,是使用财政资金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造价咨询业务的主要依据之一。淮安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和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实时公布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情况,按企业信用分值高低排序。对信用分值排名前20%的企业,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每季度在《淮安工程造价管理》杂志上刊登;在市造价处网站上公布,给予更多机会参与造价管理机构或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减少监督检查的频率。对信用分值排名后10% 的企业,实施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率等管理措施并函告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造价咨询业务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信用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10%。对于没有参与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外省、市造价咨询企业及分支机构)不计算信用得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所获得的造价咨询单项奖评标时不再单独计(加)分;不再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第十三条对监管部门及参与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以及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及造价咨询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并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或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 年10 月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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