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营改增后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5月3号马鞍山定额站发文马造〔2016〕2号,对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计算做了规定,取消了一起工程造价中的一些规定,也对材料信息价中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进行了说明。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关于明确营改增后马鞍山市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市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及现行计价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营改增后我市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期刊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包含进项税额。不包含进项税额的材料信息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包含进项税额的材料信息价格=包含进项税额的材料信息价格×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参照《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发布的定额材料调整系数执行。

二、我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缺项的,发承包人通过市场询价确认的材料价格应不包含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下,规费中已增列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计取相应费用。马鞍山市《关于在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的通知》(马造〔2008〕2号)不再执行。

四、营改增后,我市定额人工单价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相关规定执行。马鞍山市《关于明确钢管脚手架费用及人工费差价计算问题的通知》(马造〔2010〕8号)中第二条不再执行。

五、马鞍山市《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马造〔2008〕6号)第八条规定不再执行,具体办法应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 及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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