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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造价处发文通建价[2016]21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明确暂估价计价方法的通知 (试行)",对营改增后暂估价计价方法做了全面细致明确通知。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通建价[2016]21号
南通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明确暂估价计价方法的通知 (试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精神,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进一步明确暂估价计价方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人在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应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分别列项。经发布的招标文件应明确暂估价的定价、发承包方式及结算办法。
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材料暂估价的单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金额均由招标人给定,其中材料暂估单价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时,须通过招标确定其承包人。
三、招标人拟单独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或暂估价的形式列入总承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或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应由总承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应在其他项目费中以专业工程暂估价清单形式进行发布,不得以独立费等形式列入分部分项及措施费等工程量清单中。
五、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其暂估价均应采用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除税价格;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其暂估价均应采用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税价格。
六、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与总承包人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其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其单价的组成内容、确认方式与相关程序,同时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还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约定材料暂估价的价款结算方法。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在总承包合同中根据相关文件及本通知精神约定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
七、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应由招标人与总承包人根据本通知精神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专业工程的招标办法、分包方式及计价办法、价款结算方法等。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并在总承包合同中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约定以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经招标人确认后作为总承包工程结算的依据。
八、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时,针对暂估价部分应明确下列原则:
(一)材料及设备暂估价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
九、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如总承包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如无合同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的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暂估价的结算。
1.在工程结算时,材料暂估单价应按总承包人与发包人方确认的材料价格进行结算,其材料确认价格与材料暂定价格差价部分应计入总承包合同结算价款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差价部分同时也应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合同约定包干的措施费用除外)。
2.在工程结算时,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公开招标的分包工程价款应按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所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的相应工程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进行结算并调整总承包合同价款。计算公式如下:
本办法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配套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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