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建价[2016]18号文件南通营改增后甲供材料计价方法试行

南通造价处发文通建价[2016]18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明确“甲供材料”计价方法的通知 (试行)",就营改增后甲供材料的计取方法做了明确通知。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通建价[2016]18号

南通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明确“甲供材料”计价方法的通知 (试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精神,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进一步明确“甲供材料”计价方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的“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其工程施工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

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甲供材料费应计入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规费等费用。甲供材料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三、营改增后采用甲供材料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2013版计价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未写明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的,视为甲供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由发包人承担甲供材料的卸力费用。其材料价格按《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取定(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同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甲供材料费扣除的具体方法。招标文件中甲供材料价格的组成应按下列要求计算:

甲供材料含税预算价格=出厂原价(含运输费)+采购保管费=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2%)

甲供材料除税预算价格=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增值税率)+出厂原价(含运输费)×2%

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甲供材料单价为除税价格;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甲供材料单价为含税价格。

四、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甲供材料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名称、规格、价格计入综合单价中,并作为计取相关费用的基础;同时扣除甲供材料费用时,其单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的单价为准,数量则应以省市计价定额中的材料含量为准。

五、投标人投标时,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并作为计取相关费用的基础,不得更改或变动,数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自主确定。同时在投标报价中应明确扣除甲供材料的数量及费用等。

六、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供材料价款扣除的价格、时间以及领料量超出或少于所报数量时价款的处理办法。没有约定时,按下述原则执行:

  • 1.结算时甲供材料应按发包人实际采购材料的加权平均价格(含运费及采购保管费)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承包人扣除甲供材料价款时,应按甲供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含运费及采购保管费)除以1.01扣除(1%作为承包人的现场保管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甲供材料按除税(扣除可抵扣进项税)价格扣除;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甲供材料按含税(含可抵扣进项税)价格扣除。
  • 2.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原则上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中的甲供材料消耗量确定扣除甲供材料的数量,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 3.领料量超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超出部分的甲供材料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采购材料的加权平均价格支付给发包人;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节余部分的甲供材料归承包人。

七、招投标中标价已经下浮的工程,甲供材料费以及甲方认价材料不列入下浮的计算基础,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本办法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配套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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