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2016]7号文件广西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

广西发文桂造价〔2016〕7号:关于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广西制定了详细的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调整规定。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桂造价[2016]7号

关于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南宁市造价管理处、柳州市质安处,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我站制定了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调整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营改增后价格信息调整工作,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政策,务必于今年5月1日前按调整规定做好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测算及发布工作。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站。

  •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2016年4月22日

附件:1.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调整规定

为满足不同计税方法工程项目计价需要,价格信息同时发布含增值税进项税信息价(简称“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进项税信息价(简称“除税价格”)。

一、市场材料信息调整内容

(一)含税价格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价格,不含材料检验试验费:

含税价格=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含税采保费

(二)除税价格分别按照采集到的含税价格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计算。

  • 具体除税操作如下:
  • 1.一票制除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或征收率)
  • 2.两票制除税价格=含税材料供应价÷(1+税率或征收率)+含税运杂费÷(1+11%)+采购保管费
  • 材料销售发票提供形式包括“一票制”和“两票制”,可根据实际采价情况进行除税计算。其中“一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或其他物资时,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材料或物资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形式。“两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或其他物资时,材料供应商将材料或物资价款与运输费用分别单独开具发票的一种形式,两票制采保费不必进行扣减税额。
  • 3.苗木价格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方式(即直接从苗圃购买)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 即:除税价格=购买价×(1-13%)

二、市场材料信息发布模式调整

材料编码 名称规格 单位 含税价格 除税价格 备注






三、其他市场信息调整内容

  • 1.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和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按应税劳务11%税率或3%征收率扣除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注明含税价格的增值税率。
  • 2.采用市场租赁方式公布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 即:除税价格=含税价÷(1+17%)
  • 3.税前项目按照销售货物计算除税价格。

四、造价信息编制说明调整详见附件2,各市可在此基础上增加需要说明的内容。

五、其他

  • 1.含税价格适用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除税价格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
  • 2.相关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详见附件2。

附件2:造价信息编制说明

  • 1.本信息期刊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是编制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招标标底)的依据,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
  • 2.本信息期刊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其建材是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检验检测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除另有说明外,本信息期刊的材料信息价均为到达工地价格,已综合考虑了(市区、县城区范围或**公里运距)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但未考虑对材料进行检验试验等相关费用。(市区、县城区或超过**公里运距)外的材料运输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计。
  • 3.材料信息价分为含增值税进项税信息价(简称“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进项税信息价(简称“除税价格”)。含税价格适用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除税价格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
  • 4.本信息价所有材料的含税价格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方法来计取含税价格。具体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见附表。
  • 5.除另有说明外,本信息期刊发布的材料价格均为本市工程使用较为广泛的材料综合价,如实际使用品牌价格与综合价差异较大可根据市场询价确定。
  • 6.本信息期刊未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材料,可根据市场询价确定。
  • 7.本造价信息期刊上的信息价解释由 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 8.各项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见下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0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13%
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13%(扣除率)
除以上一、二、三项的剩余材料、设备 17%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11%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材料、应税劳务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自来水
3%

备注:初级农产品在材料信息里指:从苗圃或林场购买的花卉、苗木、原木,但从经销商处购买的则按17%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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