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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文桂造价〔2016〕7号:关于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广西制定了详细的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调整规定。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桂造价[2016]7号
关于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南宁市造价管理处、柳州市质安处,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我站制定了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调整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营改增后价格信息调整工作,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政策,务必于今年5月1日前按调整规定做好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测算及发布工作。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站。
附件:1.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调整规定
为满足不同计税方法工程项目计价需要,价格信息同时发布含增值税进项税信息价(简称“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进项税信息价(简称“除税价格”)。
一、市场材料信息调整内容
(一)含税价格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价格,不含材料检验试验费:
含税价格=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含税采保费
(二)除税价格分别按照采集到的含税价格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计算。
二、市场材料信息发布模式调整
材料编码 | 名称规格 | 单位 | 含税价格 | 除税价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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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市场信息调整内容
四、造价信息编制说明调整详见附件2,各市可在此基础上增加需要说明的内容。
五、其他
附件2:造价信息编制说明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一般计税方法 | 税率 | |
一 |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 0 |
二 |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13% |
三 | 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 13%(扣除率) |
四 | 除以上一、二、三项的剩余材料、设备 | 17% |
五 |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7% |
六 |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 11% |
简易计税方法 | 征收率 | |
一 |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材料、应税劳务 | 3% |
二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自来水 |
3% |
备注:初级农产品在材料信息里指:从苗圃或林场购买的花卉、苗木、原木,但从经销商处购买的则按17%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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